刑事律師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階段)的作用有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2-05-25 12:09:05
《律師法》和2012年刑訴法修正案規(guī)定:律師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查閱和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受委托的律師根據(jù)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j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同時,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這應該是辯護律師正式展開辯護的第一個環(huán)節(jié),無論有無偵查階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關案件材料是履行辯護職能的基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先要關注“訴訟文書”的收集,包括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拘留(逮捕)通知書、搜查證、采取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書等;其次是收集“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yī)學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物價鑒定等及有關對證據(jù)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說明材料和鑒定結論的文書等。審查所掌握的書面材料反映出來的信息,對第一部分“訴訟文書”主要是審查有無超期羈押或者漏缺關鍵程序,比如通知家屬羈押地點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和當事人利益的行為存在;對后者“技術性鑒定材料”的審查主要是關注結論是否客觀公正,有無該鑒定沒有正當理由不予鑒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的情況存在。在這一階段,辯護律師發(fā)現(xiàn)問題,依據(jù)事實并提供被告人的申請以及相關證據(jù)即時提出刑事案件律師文書,敦促辦案機關改正錯誤,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zhí)行,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xiàn)。
2.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給辯護律師通信,即時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和辯護內容通過信件向辯護律師交流,這種方式對一些性格內向,不善于言談交流的被告人來說通過寫信是一種恰當?shù)难a充方式。
3.進行調查取證。通過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和會見被告人,落實取證線索,鎖定證人名單或有關證明無罪、罪輕的新證據(jù),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或者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起訴部門核實、收集有關的證人證言、新的物證、書證等。
4.依法向公訴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尤其是罪名定性錯誤或者可能是冤假錯的案件尤為重要。刑訴法修正案規(guī)定,從2013年起,辯護律師有權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提出意見,書面提出意見的,檢察院應當附卷。
5.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73條和75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如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或者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其提出控告,糾正辦案機關或看守所民警的違法行為。
7.幫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由于不起訴的決定,是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為前提,即以被不起訴人已觸犯刑法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訴的人不認為自己有犯罪情節(jié),則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而身為辯護人的律師,此時自然可以幫助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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